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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4章 开庭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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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组,分居证据。

村委会出具的分居证明,上面盖着红章。

「这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,证实原告马春兰与被告李德强至今分居已超过两年。」

李德强的律师说:「这份证明……真实性有异议。村委会怎麽能证明夫妻分居?」

周律师说:「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,对村民的居住情况有基本的了解。这份证明是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的,具有证明力,而且我们手里还有马春兰同志在北京的租房证明,如果你方有异议,可进行举证。」

审判员看了看证明:「被告,你们是否分居?」

李德强小声说:「之前是分开了住,但……但那是因为房子小,住不开……」

「不是因为感情不和?」审判员追问。

「不是……」李德强摇头。

可惜,一旦谈到证据,李德强那边又拿不出来了。

自从上大学前跟周律师谈过,马春兰就格外注意,除了这一次收拾东西之外,她们连青海都没有回过。

凭李德强的脑子和胆量,也不可能伪造证据。

周律师出示第二组证据,经济独立的证据。

马春兰的帐本记录着每月的收入和支出。

「这本帐本显示,自分居以来,原告的经济收入与被告完全分开。原告靠打工和摆摊收入维持生活,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支持。」

李德强的律师说:「帐本是原告自己记的,真实性无法确认。」

周律师说:「帐本记录详细,每一笔收入支出都有时间丶事由丶金额,符合常理。如果被告有异议,可以提出反证。」

这一次,李德强方依旧拿不出反证。

这些年,别说是给马春兰钱了,他们问马春兰要钱就算好的了。

当然,以前也要,只是后来关系闹僵了,他们要不到了。

但要说他们给马春兰和李雪梅钱,那是根本不可能的。

本来就没有发生过的事情,怎麽可能拿得出证据?

第三组证据,经营耕种狼嚎沟地的证据。

土地承包合同,显示该地为家庭承包地。

马春兰的开垦记录和种植记录,以及李老汉要卖地的证人证言。

「这块地是家庭承包地,原告马春兰长期开垦和经营,是其重要生活来源。被告父亲李老汉试图擅自变卖该地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」

李老汉忍不住了,站起来说:「那地是我家的!我想卖就卖!关她什麽事!」

审判员敲了下法槌:「旁听人员保持安静!」

李老汉被法警按回座位。

第四组证据,造谣污蔑的证据。

赵寡妇的证人证言,还有几个村民的书面证言。

「这些证言证实,被告父亲李老汉多次在公开场合造谣污蔑原告,说原告在北京做不正经生意,损害了原告的名誉。」

李老汉又跳起来:「我没造谣!我说的都是实话!她说是在北京摆摊,谁知道摆的什麽摊!卖的是什麽东西!」

审判员再次敲法槌:「李老汉,你再扰乱法庭秩序,就请你出去!」

李老汉这才闭嘴,但眼睛瞪得老大。

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,审判员提问:「被告,对原告的证据有什麽意见?」

李德强的律师说:「分居是因为客观原因,不是感情不和。经济独立是因为原告自己要分开。地是李家的,李老汉有权处置。造谣的事……没有证据证明是造谣。」

这话说得非常不专业,而且极其没有水平。

周律师早就见多了这种人,立马反驳:「分居的客观原因是什麽?房子是同一个院子,完全有条件一起居住。之所以分居,正是因为长期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。经济独立是结果,不是原因,正是因为感情破裂,才导致经济分开。地的经营权问题,法律明确规定,家庭承包地的处置要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。造谣的事,有多位证人证言,可以相互印证。」

说到最后,周律师又加了一句。

「而且我方有为了在北京摆摊经营而办理的各项工商手续作为证明,且仍有备案,这足以说明我方原告在北京摆摊卖的是什麽。」

「如果被告方继续诽谤,我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。」

这句话,硬是把李老汉请来的律师给弄懵了。

他看了一眼李老汉,也觉得无奈。

事情发展到这一步,他怎麽可能猜不到自己是被李老汉忽悠了?

说马春兰在北京做那种生意,完全就是李老汉自己在胡说八道。

如果再就这一点说下去,恐怕他自己都会被连累。

双方辩论了几个回合。

李德强的律师明显不是周律师的对手,说来说去就是「不同意离婚」或者「感情没有破裂」。

最后,审判员宣布:「现在进行总结陈词,原告方先发言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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